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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公证遗嘱,子女如何继承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小李与小张系夫妻,共生育子女4人,分别为儿子王一、王二、王三及女儿王四。2022年、2023年小李、小张相继去世。被继承人小李、小张生前与王三一家感情深厚,于2021年7月2日立下公证遗嘱,遗嘱明确位于X市区的某一处房屋所有权在两人去世后归孙子王小三一人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现被继承人夫妻均已离世,儿子王大、王二、王三同意房屋归王小三所有,但女儿王四却称不清楚遗嘱订立事宜,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不愿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奈之下,王小三将王四一纸诉状告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该案为遗赠纠纷。被继承人小李与小张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关于案涉房屋的权利遗赠给王小三,王小三亦在法定期限内以诉讼方式明示接受遗赠,因此案涉房产应归王小三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登记在小李名下位于

X区的房屋归原告王小三所有,被告王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立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其中公证遗嘱是依公证方式而设立的遗嘱,遗嘱公证在我国已经施行了多年,我国也颁布并多次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也发布了《公证程序规则》和《遗嘱公证细则》,应该说遗嘱公证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虽然其在民法典颁布后不再具有优先性,但因遗嘱公证办理程序较为严格、制作较为规范,且不易被篡改和伪造,能够更好地保证遗嘱合法、有效。所以,被继承人在生前处理身后事时,尽可能选择公证遗嘱的方式,防止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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