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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前立遗嘱:房产归父亲,妻儿都没份!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丘某因病于2019年11月去世,他与妻子阿霞于2016年生育一子小霖。丘某生前立有《财产处置遗嘱》一份,将他名下区某房全部的产权份额以及区某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均指定由他的父亲继承。

  丘某去世后,阿霞母子与丘某父母就《财产处置遗嘱》所涉财产、债务的继承分割产生争议,结果闹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花都某房由丘某父亲继承,继承后,丘某父亲享有该房全部的产权份额;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由丘某父亲承担,并由丘某父亲向阿霞补偿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

  至于x某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为丘某的遗产,由其儿子小霖继承,继承后,小霖享有该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的二分之一份额为丘某遗留的债务,由小霖母亲阿霞承担。

关于XX房,该房由丘某婚前购买,丘某在《财产处置遗嘱》将花都某房全部的产权份额指定由其父继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据此,花都某房虽然是丘某婚前购买,但丘某夫妻婚后共同偿还了该房部分贷款,无论哪方还贷,其所还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其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霞占有一半份额。

 

  即该房中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应为“50%婚后共同还贷本息部分+50%按婚后还贷比例的房屋增值部分”,其余部分属于丘某的遗产。

 

关于X某房,该房由丘某与阿霞婚后共同购买,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丘某与阿霞各占有二分之一份额,即该房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丘某的遗产。

“必留份”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对被继承人自有处分遗产的限制规定,其本质是为了保障对财产有急迫需要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而排除被继承人相关遗嘱的适用,强制将被继承人遗产中的一部分无负担地划归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保障制度。

 

根据“必留份”制度,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形式剥夺特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的权利。如果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没有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那么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

 

公民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并非是无限的,故在设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意法律的相关规定。须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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