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将房产给儿子,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老王和老许育有一儿四女,丈夫老王早年去世,妻子老许名下有房屋一套。后老许去世,子女因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鼓楼区法院。儿子汪某甲认为,父亲老王生前曾明确表示百年之后这套房屋归原告汪某甲所有,有三个亲戚可以作证。汪某甲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按照口头遗嘱归原告一人继承所有。对此,四个女儿表示不同意,认为应兄妹五人共同继承分割该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订立口头遗嘱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导致遗嘱人在客观上无法或者没有能力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另外还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口头遗嘱归于无效。总之,用合法的法律形式订立遗嘱,才能让遗产的处理最大程度地体现自己的真实意志。
原告汪某甲提供三名证人出庭作证,即使三证人证言属实,被继承人老王所作出的关于房产处理的陈述,也不符合口头遗嘱必须的法定要件,即并非在危急情况下作出。即使老王是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的口头遗嘱,但是,根据证人证言,在老王订立口头遗嘱后,距离其去世尚有足够多的时间订立书面或者录音遗嘱,但老王均未订立,故依据法律规定,其原先订立的口头遗嘱亦归于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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