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法庭上的遗嘱,为什么会被认定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三与李四生有二子一女,即张江、张利、张淑。张三于2008年去世,李四于2010年去世,二人的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张江生有一子小腾。张淑将张江、张利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张三与李四的房产。
张江、张利辩称,张三与李四生前多次表示愿意将房产赠与张江之子小腾,且李四生前留有代书遗嘱,亦表明将房屋给小腾,故房屋应归小腾所有,不同意张淑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法院依法追加小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小腾述称,其接受李四的遗赠。张江向法庭提供了李四的代书遗嘱,该遗嘱载明:
“我叫李四,因本人高度近视书写不便,现由小辉代笔,特立此遗嘱。张三是我老伴,他于2008年去世,在他生前曾与我商议决定,在我们百年之后,将张三名下的房产赠与孙子小腾。现在我重申,在我百年之后望儿女们遵循我们二老之决定,这是我唯一的遗愿。(立遗嘱人处显示有“李四”字样的印鉴,代书人小辉,见证人焦霞字样的签名。)”
庭审中,张江申请代书人小辉出庭作证,小辉向法庭陈述了李四立遗嘱的经过,见证人焦霞未出庭作证。张利、小腾对遗嘱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张淑对遗嘱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印章不是李四在立遗嘱时加盖的。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是被继承人单方作出的在其死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当事人已去世,其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已无法自证。为了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遗嘱体现立遗嘱人处分自己死后遗产的真实意思,对于违反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遗嘱是被继承人单方作出的在其死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当事人已去世,其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已无法自证。为了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遗嘱体现立遗嘱人处分自己死后遗产的真实意思,对于违反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延续了原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明确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只有在符合形式要件的前提下,法庭才会进一步审查遗嘱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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