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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遗嘱的法律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某甲与某乙、某丙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该三人在其母亲去世后就其父亲某丁的赡养等事项在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约定父亲由某甲独自赡养,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所有费用,若某甲全面履行了对父亲的赡养等全部义务,父亲某丁名下的房屋归某甲独自所有,其他人不得再要求分割;如某甲不履行义务,其他人可以提要求。协议签订后,某丁在某丙家里居住,由某甲照顾并提供生活物资直至其去世。

某丁去世后,某甲要求某乙、某丙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某乙不同意,认为某甲在父亲某丁生前并未尽到全部赡养义务,不符合协议的约定,要求分割某丁的房屋。某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约定的房屋所有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某丁生前就其赡养等事项与其子女某甲与某乙、某丙达成协议,该协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属于附义务遗嘱。协议签订后,某丁虽然居住在某丙家中,但由某甲提供物资并照料其生活,期间某乙、某丙均未对某甲未尽赡养义务提出异议,其去世后的安葬费用也是由某甲支付。综合某甲对其父亲生前的供养、照料行为,应当认定其尽到了赡养义务。另外,在上述协议签订后,某丁未订立其他遗嘱对涉案房屋进行分配,故在某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赡养等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协议的约定其应当依法取得约定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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