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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生效条件尚未成就,不能分配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刘某于2018年4月17日去世。刘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人,分为刘华、刘淳、刘某1。刘淳于2021年1月17日去世,陈某与刘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无子女。2014年2月6日,刘某与高某自书遗嘱一份,载明“立遗嘱人,刘某、高某,我无任何遗产,只有住房壹座,待我两老故去后,房子给三个儿子平分,不许争吵”。

原告陈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享有被继承人刘某位于S市,建筑面积为78平方米房产12.5%的份额;

被告高某称,房子现在由高某居住,没有其他房产,所以房产暂时无法出卖,如果将来出卖了,同意按照原告所主张的12.5%的份额,分给她相应的折价款。

被告刘某1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分割诉争房产。因为诉争房产是我父母的房子,我母亲尚在世,现在不应该处理该房产。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

【刘颖新律师评析】

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案涉房产,系被告高某与被继承人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刘某去世后,该房产的50%系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现原告主张按照遗嘱继承相应份额,但刘某、高某遗嘱中明确载明“待我两老故去后,房子给三个儿子平分”,现立遗嘱人之一高某仍在世,该遗嘱生效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原告的诉请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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