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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魏某5与魏某6是再婚夫妻,于1969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魏某5与前夫生育两子女即魏某1和孙某2,魏某1随魏某5共同生活,孙某2随其亲生父亲共同生活。魏某6与前妻生育三个子女即魏某2、魏某4、魏某3。魏某6于2017年1月6日报死亡。魏某5于2019年4月9日报死亡。

   系争房屋原产权人系魏某5、魏某6两人。魏某6去世后,魏某5于2017年6月1日起诉至本院要求继承该房屋,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判决该房屋产权归魏某5所有。2018年3月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魏某5一人名下。

2017年3月30日,魏某5立下《代书遗嘱》一份,内容有:“我年事已告,现觉得有必要对我个人财产份额早作安排,故特邀某某律师事务所1的顾某律师和吴某2律师为见证人,并委托顾某律师代书遗嘱如下:我魏某5今年85岁,我有与丈夫魏某6共有系争房屋。我有三个继子和一个亲子,继子是魏某4、魏某3、魏某2。亲子是魏某1。三个继子平时对我们夫妻不好,尤其是在其父亲魏某6生病和过世前,不尽照顾和关心职责。目前还在为魏某6遗产打官司,造成我的生活不安稳。现在我身体尚可,脑子清楚,我决定将上述房屋,属于我的份额,在我百年后全部给魏某1继承,这是我的真实心愿,请律师为我代写遗嘱。本遗嘱一式二份,立遗嘱人一份,某某律师事务所1留存一份备查”,该遗嘱上有魏某5签名、盖章、手印,有代书人顾某、见证人吴某1。就该遗嘱订立过程,顾某、吴某2对魏某5做了谈话笔录。现原被告产生继承纠纷。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关于系争房屋,系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已经立有代书遗嘱,明确该房屋由魏某1继承,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系有效遗嘱,故系争房屋由魏某1一人继承,继承后该房屋产权归魏某1所有。关于魏某5去世时以及去世后银行账户的钱款,考虑到金额并不高,原告办理丧事确有花费存在,故对原告称上述钱款用于被继承人的丧事等应当予以采信,故对魏某5银行账户款项不再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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