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产必留份的认定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1与梁某3于2009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与梁某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A房屋,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及共有情况为梁某3单独所有。另有一套B房屋登记的是原告与梁某3共同共有。2023年4月15日,梁某3因病去世。

梁某3曾于2022年4月6日书写了一份遗嘱,内容:我叫梁某3。我今天立此遗嘱就是要将我死后的心愿安排好,因为我于2020年12月份体检确诊为XXX肝转移晚期,现已手术和化疗住院26次、手术5次,身体越来越不好,每14天还要化疗延续生命杀癌细胞,所以想把家里房产安排好,因儿女都没管我,妻子身体也是癌症,就在我死后将A房屋留给孙某1独自所有,权利人:梁某3,B房屋全部属于孙某1所有。B房屋是原孙某1婚前分配房,于梁某3没有关系,属孙某1所有。总之,家里所有在我死后都属于孙某1,因为孩子在我病后都没有管过我,只有我俩相依互助和病痛争斗,特立此为据。立遗属人:梁某32022年4月6日星期三。现原告依据该遗嘱请求确认遗嘱中的两套房屋归其所有,被告及第三人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双方形成纠纷。

此外,梁某3与第一任妻子陈某2于1996年2月离婚,婚生女陈某1由其母抚养,离婚后,梁某3又与周萍非婚生育一子,名为本案被告梁某2,现陈某1、梁某2均已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原告与梁某3无子女。梁某3还有另外一个继承人即其母亲梁某1,梁某1还有一个儿子和女儿。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系继承纠纷。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梁某3生前所立遗嘱是其本人亲笔书写和签名,并注明有日期,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条件,并且该遗嘱的内容是梁某3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依法确认有效。遗嘱是死者梁某3生前所立,至于孙某1与他人协商如何处理财产,并不影响案涉遗嘱的效力。根据案涉遗嘱的内容,A房屋及B房屋归原告所有,所以,原告请求确认案涉上述两套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