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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撤销后仍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某于2021年4月17日去世,其丈夫和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2、刘某3系其子女,被告刘某4系其孙子,刘某4父亲李长征先于赵某去世。赵某于2019年7月25日在N市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约定将其A房屋享有的份额由原告刘某1继承。2021年1月6日,赵某在N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声明撤销上述公证遗嘱。赵某去世后,被告刘某3收到赵某单位发放的抚恤金234638元,掌控赵某名下银行卡。原告刘某1原、被告对赵某名下遗产分割协商不成,原告刘某1认为其在被继承人赵某生前住院期间每天陪护,诉至本院要求继承房屋A。

【刘颖新律师评析】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或遗赠的除外。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的,可以多分。在本案中,被继承人赵某生前已撤销其对原告刘某1的赠与意思表示,故本案各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因原告刘某1在被继承人赵某生前住院期间每天陪护,比本案其他当事人尽到了更多的照顾义务。被告刘某4系代位继承,对赵某照顾抚养义务较少。可以酌定原告刘某1按照30%、被告刘某2按照25%、被告刘某3按照25%、被告刘某4按照20%比例继承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