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屋仅能继承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刘某某与董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六名子女,分别是长子刘某1、次子刘某、长女刘某2、三子刘某5、四子刘某3、五子刘某4。2002年4月22日,刘某某去世。2010年3月16日,董某去世。被继承人刘某某承租A房屋(公有住房)。原、被告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本院。
【刘颖新律师评析】
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五原告请求将案涉房屋由原、被告依法继承。因案涉房屋为公有房屋,继承人仅能继承该公房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本案中,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按法定继承,A房屋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归原告刘某1、原告刘某、原告刘某2、原告刘某3、原告刘某4和被告刘某5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