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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在什么情胯下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章某3与许某2系夫妻关系,原告许某1、时某系被告章某3岳父母,原告章某1、章某2系被告章某3女儿。2020年7月27日,在X医院,梁某、许某4作为在场人,由许某3(系许某2姐姐)代许某2书写遗嘱一份,内容为:“遗嘱我叫许某2是章某3妻子,婚后生育二个女孩,老大章某1、老二章某2,在我即将离开人间的时候,为避免我去世后我的家人和我亲生父母之间发生财产上的纠纷,因在我患XXX病五年来,我丈夫对我长期对我不管不问,有病也不照看,也不支付医疗费,对孩子也不管不问,因此在我弥留之际留下遗嘱如下,望丈夫孩子们和我娘家父母遵照我的遗嘱执行。一、2019年6月26日,在我们购买杨某两间两层半房时借我父亲许某115万(壹拾伍万元),去世后由丈夫章某3偿还给我父亲许某1,我四姨三万、我舅(时安生)一万。二、我病重期间,在A医院、B医院、X人民医院、中医院所支付的医疗费都是我父母支付,我去世后章某3偿还给我父母。三、二个孩子从小一直随我父母生活,每年教育费、生活费等总共200000元(贰拾万元)由章某3偿还给我父母。四、我去世后,杨某卖给我和章某3的房产(以2019年6月26日购房协议为准),我个人的50%赠与我父母,以报养育之恩。五、我俩婚后的存款在章某3处保管,我去世后应分一半给我子女,由我父母保管。六、其它物品、红木家具归两个孩子以后使用。立遗嘱人:许某2代笔人:许某3在场人:梁某许某42020年7月27日22:20”。2020年7月28日,许某2去世。许某2遗嘱中涉及的房产位于X县,系2019年6月26日被告章某3夫妻以388000元的价格从杨某处购买,该房屋未办理不动产证书。被告章某3在购买该房屋时,从原告许某1、时某处借款150000元,该借款在许某2去世后原告许某1、时某通过诉讼向被告章某3追回了该借款。诉讼中,经双方竞价,原告认可房屋价值351000元,被告认可房屋价值350000元,法院酌按351000元计算,原告所述增值部分已包含在房屋价值中。现原告主张将上述房屋价值的一半赠与原告许某1、时某,被告认为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争执不下。


【刘颖新律师评析】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许某2在立遗嘱时,两个见证人未进行代书,而是由受遗赠人即许某1、时某的女儿许某3进行代书,在许某3进行代书后未将代书遗嘱内容完整向许某2宣读,仅仅简单出示给许某2,且许某3与许某1、时某具有利害关系,作为受遗赠人的原告许某1、时某又均在场;该遗嘱内容未给原告章某1、章某2保留相应的份额,故许某1、时某提交的许某2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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