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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儿子和母亲争遗产?看法院怎么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4与韩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系初婚,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即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于2020年X月X日去世,未留遗嘱,李某4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2000年X日,韩某作为买房人与北京市某修理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使用李某4、韩某二人的工龄以成本价购买了602号房屋。该房屋于2000年X日取得房产证,登记在韩某名下。原被告均称无法向对方支付房屋折价款,本案中只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602号房屋系李某4与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二人工龄优惠购买,应属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一半产权份额。李某4现已去世,未留遗嘱,602号房屋一半产权份额属李某4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原被告四人继承。对于继承份额问题,综合在案证无法认定,本案存在部分继承人应当多分或者少分遗产的法定情形,故李某4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李某1和韩某分别要求多分遗产的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按此继承分割后,韩某享有602号房屋八分之五产权份额,李某1、李某2、李某3各享有该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