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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和母亲争夺父亲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应该怎么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希望依法继承其已故丈夫吴某1名下的一处房产,并愿意向其儿子,即被告,支付42万元的折价款。原告与吴某1在婚姻期间共同购置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吴某1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导致原、被告双方在房产继承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原告因此将此事诉诸法律。

被告则辩称,争议中的房产是原告与吴某1婚后的共同财产,他作为双方的亲生子,应继承房产的25%份额。被告还提出,原告年事已高,需要他的照顾,并且原告有稳定的退休工资和房租收入,没有必要变卖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各方均未主张吴某1立有遗嘱,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北京市朝阳区天达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XX房屋属于吴某1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1死亡后,其中一半归原告所有,另外一半为吴某1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原告与被告继承。原告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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