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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赡养义务可以分得遗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魏某1出生后不久生母去世,其父魏某某当年与张某某结婚,婚后生育三被告魏某2、魏某3和魏某4。1982年,魏某某与张某某建造平房三间,面积112.45㎡。原告结婚后,于1987年9月1日与父母分家单过,又于次年与父母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因而产生矛盾,遂不相往来,父母由三被告照顾。1992年,张某某去世,2003年,魏某某去世,房屋由魏某2居住使用,三被告并进行了扩建,扩建后的面积为129.3㎡。2017年9月19日,该房屋被征收,按10240元/㎡×129.3㎡计价,补偿款为1324032元,加上魏某2自建的其他房屋征收补偿、装潢补偿、其他征收利益补偿,合计补偿1801824元,魏某2领取了1101824元,魏某3、魏芙蓉各领取35万元。原告主张案涉房屋系魏某某与张某某的遗产,原告享有法定继承权,应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即450456元。

【刘颖新律师评析】

该房屋系魏某某与张某某的遗产,按征收补偿标准10240元/㎡计价,金额为1151488元,原、被告为其子女或继子女,依法享有均等的继承权,原告可继承四分之一即287872元。由于原告与魏某某、张某某长期不相往来,未尽赡养义务,依法应当少分,本院酌定原告分得20万元。魏某3、魏芙蓉主张各继承35万元适当。据此,魏某2应给付原告遗产分割款2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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