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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下“尽主要扶养义务”者可以多分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1995年12月28日,冯某与何某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冯某婚前收养一女冯某3,何某婚前育有一女冯某2,双方婚后育有一女冯某1。2014年4月8日,冯某在Y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何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冯某与何某自愿离婚;二、共同所有的位于Y市六间砖混结构住房中,冯某分得四间(坐北面南),何某分得两间(位于四间砖混住房的北面);共同所有的砖瓦结构的羊圈由冯某分得;共同所有的位于Y市的库房中,冯某分得237.6平方米的库房,何某分得面积176平米的库房;三、冯某支付何某20000元经济补偿。2020年1月,冯某因病去世,生病期间,冯某3支出医药费34922.02元,操办后事花费包括购买棺材、寿衣,念经等费用21380元,以上共计56302.02元。现冯某1、冯某2提起遗产分割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析】

冯某去世,未留下遗嘱,故该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冯某1系冯某与何某婚生女、冯某2系冯某继女、冯某3系冯某养女,其三人均为被继承人冯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对冯某上述遗产均享有继承权,一般情况下,应平均分配。但本案中,根据冯某3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冯某3对被继承人冯某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多分,故可以酌情确定四间砖混住房(坐北面南)冯某1继承自西向东第一间,冯某3继承自西向东第二间(打通为一间)、冯某2继承自西向东第三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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