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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多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多分得继承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邹某育有二女(王甲、王乙)、三子(王大、王二、王三),王某某去世后,邹某独自居住在某单位的公有住房。邹某生前多由次女王乙照顾,故请人代写了遗嘱,即所居住的房屋在其去世后由王乙继承。后该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邹某委托王乙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并选择了安置房。邹某去世后,其他子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邹某的遗嘱无效。经审理,该遗嘱因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被认定无效。后各方就案涉安置房的分割产生争议而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析】

案涉安置房是基于邹某个人房产的拆迁安置利益转化而来,属于邹某遗产,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后,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该房产。尽管在法定继承中一般均等分配遗产份额,但结合分家协议、安置房的取得过程、邹某生前留下的签字材料等事实,可以认定王乙对邹某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对其多分遗产份额。故邹乙应分得50%的遗产份额,其他四位继承人可以就剩余的50%遗产份额进行分割。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本案中,次女王乙不仅对母亲邹某尽到主要的物质赡养义务,也陪伴、关怀老人直到临终,尽到精神赡养义务,是积极承担家庭责任的典型事例。实践中,应当准确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使多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多分得继承份额,体现“多尽孝者多分,不尽孝者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价值导向,有利于推动形成“养老助老”的和谐家风,助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对于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