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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从未与母亲相认,可以继承房屋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宁某1系被继承人彭某1的丈夫,二人未生育子女。王某1系彭某1与前夫王某的女儿。彭某1于2022年10月3日去世。彭某1的父亲彭某2在1996年4月1日去世,母亲史某1992年8月8日去世。

1989年3月16日,彭某1与王某2离婚,婚生女孩王某1由王某2抚养。彭某1生前一直想认她的女儿王某1,问王某2要王某1现居住地址,王某2不给地址。多次劝说让王某1认小陈这个妈妈,王某1的丈夫说王某1不同意认。

现有XX房屋为为宁某1、彭某1所有,需要分割遗产。被告王某1辩称,被告是被继承人的女儿,系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被告之前根本不知道母亲的存在,母亲对被告也没有尽到过抚养义务,不是被告不想赡养母亲,而是没有办法赡养。被告要求继承被继承人二分之一的份额,即XX路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被告要求取得折价款,由原告取得产权。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彭某1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也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宁某1、王某1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彭某1的遗产。

法律另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王某1自认其成年后从未见过其母亲,表明客观上其确实未对母亲尽过赡养义务;王某1又辩称究其原因是自己小时候认为母亲已去世,成年后亦不知道母亲的存在,后由于其怀孕不便与母亲相认。从王某1上述辩解中可知,其小时候至成年后一段时间内确有不知其母亲存在之可能性,其后知道母亲存在,即使客观上因怀孕不便而无法履行对母亲的照顾义务,但其亦可以通过其他合适方式与母亲建立情感联系,王某1未尽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虽然有其他客观因素影响,但亦有其自身原因共同所致之结果。鉴于审理中王某1当庭亦表示希望去祭奠母亲以寄哀思的愿望,综合考虑客观情况、历史缘由、家庭关系等因素,可以适当分给王某1彭某1遗产份额的2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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