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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避免房产继承纠纷?遗嘱是不二法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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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前妻张某某育有四女二子,为齐某1、齐某2、齐某3、齐某4、齐某5、齐某6。张某某于2001年3月去世。2001年5月,齐某某与赵某某结婚,二人未生育子女。后齐某某于2017年XX去世。

2010年X,赵某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赵某某购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54.82平方米。赵某某称涉案房屋由赵某某向子女李某1、李某2借款后出资购买,齐某某未进行出资。目前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某名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2015年XX,齐某某立《遗嘱书》一份,内容为:立遗嘱人:齐某某,男,一九三一年十月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北京市通州区xx。位于通州区xx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通字第xx号)是我和妻子赵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为防止我去世后,因上述房产发生继承纠纷,经过慎重考虑,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我自愿决定订立如下遗嘱: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产权部分由妻子赵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个人继承,继承之后作为妻子赵某某的个人财产,与他人无关。6月11日,北京市潞洲公证处作出《公证书》(编号:(2015)京潞洲内民证字第xx号),载明兹证明齐某某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季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齐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证书有公证员王某某签字并加盖了公证处公章。

【刘颖新律师评议】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齐某1、齐某2、齐某3、齐某4、齐某5、齐某6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齐某某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且在潞洲公证处进行公证,应属合法有效,在齐某某去世后,应按照遗嘱载明进行继承。综合本案的证据材料,涉案房屋系齐某某与赵某某的共同财产,齐某某有权将属于自身的份额通过遗嘱方式指定赵某某继承。现赵某某主张涉案房屋由齐某某与赵某某各占50%的份额,并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归齐某某所有的50%份额,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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