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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房产时要考虑继承人的哪些要素?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4与朱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育有子女:张某1、张某3、张某2。张某4于1998年XX日去世,朱某于2022年XX去世。黄某和张某1系夫妻关系。

2023年XX,本院作出(2023)京XX民特2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2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张某3、张某1为其监护人。

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本案需要处理的遗产包括:1.朱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4号房屋(于2001年XX日取得登记),均认可只处理份额;2.朱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余额X元(账号后四位是X);3.朱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单金额X元(账号后四位是X);4.朱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折金额X万元(账号后四位是x)。

黄某主张其和张某1共同对朱某赡养、照顾,其本人对朱某尽到了赡养义务,黄某要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分得遗产,并提交了微信朋友圈截图、照片为证。张某3主张黄某不具备继承资格。

黄某和张某1主张其二人未和母亲朱某共同生活,但其和朱某住前后院,张某1每天中午从食堂帮母亲打饭,母亲看病住院是其二人负责,但不用花钱,母亲单位给报销,张某1已经退休,每天都来照顾母亲,黄某还有工作,周末和节假日来照顾朱某,并提交了短信记录、视频、购物截图等为证,另外,黄某和张某1申请证人李桂荣出庭作证。李桂荣作证称,其和朱某是闺蜜,听朱某说两个儿子都是孝子;朱某平常生活能够自理,后来需要照顾的时候,平常生活琐事是由张某1照顾,黄某是配合张某1照顾朱某,但黄某是后来嫁进来的,朱某大多数都是张某1在照顾;朱某在经济上是依靠张某3,家里有事、逢年过节张某3都参与;朱某说自己攒的钱是给张某2存的。张某1、黄某认可证人证言。张某3认可证人证言。

张某3主张其对朱某尽到了赡养义务,其在上海,不在母亲身边,但定期回北京看望母亲,且定期给朱某汇钱,给母亲购买东西,进行经济上的扶助,而张某1和黄某并未照顾好母亲,经常向母亲要钱、给母亲脸色,对母亲发火,并申请证人吴晨出庭作证。吴晨作证称,其是张某1和黄某的儿子,其从未见过父亲张某1在奶奶朱某家住过,张某1打饭都是打两份,自己留一份,饭卡里的钱是奶奶出的,认为这不是尽孝;奶奶住院期间张某1和黄某不陪床,把奶奶一个人留在医院,没人管奶奶,最后是吴晨来陪护奶奶;奶奶有一个月没让张某1和黄某进门,他们之间的矛盾很多。张某3认可证人证言。黄某和张某1不认可证人证言,称吴晨和父亲张某1之间关系特别不好,吴晨所述奶奶和黄某、张某1关系不好不属实。张某1主张其对朱某尽到了更多的赡养义务,相比张某3,其尽到的是在老人身边的陪伴和照顾,付出了更多的时间、精力,要求比张某3多分遗产。黄某和张某1表示其二人继承的遗产共计是40%,黄某继承10%、张某1继承30%。

黄某和张某1同意将涉案房产40%份额和40%母亲钱款给张某2。张某3同意最高将涉案房产50%份额和60%母亲钱款给张某2。、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朱某未留有遗嘱遗嘱抚养义务,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黄某虽主张其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分得遗产,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对继承人的扶养义务主要包括提供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扶助,而本案中,朱某的法定继承人张某1和张某3均尽到了对朱某的赡养义务,黄某并不属于对朱某提供经济来源的人,黄某亦认可平常主要是张某1照顾朱某,其本身有工作,在周末和节假日才有时间,黄某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内容亦证实了朱某能够自理时不需要照顾,需要照顾时主要是张某1照顾,黄某只是配合张某1,故根据黄某提交的证据和本案查明事实,难以认定黄某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因此,对黄某要求单独继承朱某的遗产,不予支持。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张某2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对张某2予以照顾。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朱某生前主要由张某1在身边陪伴照顾,张某3远在上海,虽然张某3定期回京看望母亲,也给予母亲很大经济上的支持,但是相比较而言,张某1比张某3付出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照顾母亲,对母亲尽到了更多的赡养义务

综上,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X号房屋由张某2继承45%份额,由张某1继承30%,由张某3继承25%较好。朱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余额X元(账号后四位是x),由张某2继承x元,由张某1继承X元,由张某3继承1X元。朱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单金额X万元(账号后四位是X),由张某2继承X万元,由张某1继承X万元,由张某3继承x万元。朱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折金额X万元(账号后四位是X),由张某2继承X万元,由张某1继承X万元,由张某3继承X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