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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完房产后,丧葬费由谁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小朱(2023年X去世)与小刘某于1962年X登记结婚,二人共生育小刘1、小刘。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某某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房权证通私字第XXXXX号)为小朱与小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所有权人为小朱。小刘认可其自小朱名下北京银行账户取出存款共计316396.31元,自小朱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存单账户取款14万元另自小朱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取款共计211273.61元。2023年11月8日,XXXX大学人事处出具《XXXX大学关于去世教职工小朱未领取抚恤金及相关费用的情况说明》,载明:“小朱,女,身份证号:XXXX,系XXXX大学退休教职工,于2023年X日去世,其家属至今未来办理抚恤金及相关费用领取事宜。根据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相关政策,具体应发应扣情况如下:一、应发项目。1.抚恤金:基本退休费X元,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X元;2.丧葬X0元;应发合计x元。特此说明。”小刘为办理小朱丧葬事宜支出丧葬费用共计X元。庭审中,小刘主张其支出的丧葬费用应由小刘1、小刘某分担,该费用应自上述丧葬费、抚恤金中扣除,并同意其应分得的上述丧葬费及抚恤金归小刘某所有。

2023年X,小朱、小刘某共同订立《房产遗嘱》,载明:“……立遗嘱人系夫妻关系,继承人与立遗嘱人系父女,母女关系,鉴于立遗嘱人年事已高,此时身体健康,头脑清醒,能自由表达意志,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特立以下遗嘱将小朱名下位于北京通州区XXX室,房产证号京房权证通私字第XXXXX号,全部赠予继承人小刘,继承人小刘拥有此房的永久居住权和处置权,遇国家统一拆迁,拆迁所有赔偿金必须支付到小刘个人名下,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且该处房产为继承人小刘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小朱小刘某二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我们二人自愿作出,是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同日,小朱、小刘某共同订立《现金存款遗嘱》,载明:“……立遗嘱人系夫妻关系,小刘1、小刘与立遗嘱人系父女、母女关系,继承人周某系立遗嘱人之外孙。鉴于立遗嘱人年事已高,此时身体健康,头脑清醒,能自由表达意志,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特立以下遗嘱:(一)待立遗嘱人双双过世后,名下全部存款留给外孙周某,全部金额先由其母亲小刘代为掌管、待周某需购置房产及结婚生子之时其母小刘根据当时实际所需分期分批全部归于周某名下;(二)待立遗嘱人双双过世后,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它应得费用均由继承人小刘领取和支配,除用于立遗嘱人的丧事费用外剩余金额由继承人小刘1,小刘各50%继承。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二位立遗嘱人均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二位立遗嘱人自愿作出,是内心真实意思表示。

【刘颖新律师评议】

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周某经法院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小刘某与小朱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订立遗嘱,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该遗嘱关于二人遗产的分割的内容应属合法有效。现小朱已去世,其所涉遗产的分割均已在共同遗嘱予以明确,小刘某亦对小朱名下存款及某某号房屋的分割表示同意,小刘某意见的实质为同意将其享有的50%的存款份额及房屋份额赠与周某与小刘,对此不持异议。小朱银行账户内存款已由小刘取出,小刘同意将周某应继承的存款给付周某,亦不持异议。关于丧葬费及抚恤金,虽不属于小朱的遗产,小朱无权通过遗嘱的方式对其去世后的丧葬费与抚恤金进行分配,本着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原则,就丧葬费及抚恤金的分割、丧葬费用的承担问题应当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丧葬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传统和伦理根基,近亲属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对死者进行妥善安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小刘要求小刘1承担丧葬费用符合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和善良风俗原则,关于丧葬费用的承担酌情确定由小刘、小刘1各承担二分之一,但因小朱去世而应取得的丧葬费X元应先行抵扣相应数额的丧葬费用为宜,该丧葬费x元应由小刘享有。关于抚恤金的分割,亦酌情确定小刘、小刘1及小刘某各享有三分之一,并结合丧葬费用的支出和承担情况确定各自应享有的抚恤金数额。小刘同意其应享有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归小刘某所有,亦不持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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