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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也具有同等的继承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小薛1(2022年X去世)与案外人小朱2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即本案原告。2008年X,小薛1与小朱2协议离婚,后小薛1未再婚再育。小薛1之父系小薛2(2014年X去世),小薛1之母为被告。

2022年X日,被继承人小薛1立有遗嘱,载明:我自愿将我所有的财产留给我的儿子小朱1继承,具体财产如下: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号楼xxx室;二、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xxx区xxxx公寓xxx-x-xxx室,附地下车位一个D31库C35车位;三、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xxx区xxxx底层商服x层精品屋xx号商铺;四、位于河北省廊坊市xx区xx路x号xxxx区xx号楼x单元xxxx室;五、本人与二哥小薛3各出资一半购买的商铺,位于黑龙江省大庆xxxx区xx市场x区xx幢x楼xx号商铺,本人拥有50%产权,房产合同在我二哥手中,此房产目前未办理房产证;六、本人名下探岳汽车一台,车牌号:京xxxx**;七、本人名下其他所有合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均由我儿子小朱1个人继承所有。

经查,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x号xx号楼xxx号房屋及黑龙江省大庆市xxx区xxxx公寓xxx-x-xxx房屋原系小薛1与小朱2夫妻共同财产,后经离婚协议约定归小薛1所有,现上述房屋均登记于小薛1名下;坐落于黑龙江省大庆市xx区xxxx市场底层商服公寓楼x层精品屋xx房屋由小薛1于2009年X日购买,现该房屋登记于小薛1名下;坐落于河北省廊坊市xx区xx路x号xxxx区xx号楼x单元xxxx室由小薛1于2016年12月17日购买,现该房屋登记于小薛1名下;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xxxx**,车辆识别代码:xxxxxxxx)由小薛1于2020年X日购买,现该车辆登记于小薛1名下;2015年X日,小薛1作为投保人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单编号:xxxxxxxx),购买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及中意附加智富锁两全保险(万能型),被保险人为原告。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查询了小薛1名下的养老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企业年金账户,具体查询结果如下:1、截至2023年8月,小薛1名下养老金账户余额为X元;2、截至2023年8月,小薛1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为x元;3、截至2023年8月,小薛1名下企业年金账户余额为X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缺席判决。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小薛1于2020年X日立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系小薛1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形式要件,应为有效,故原告以该份遗嘱为据要求确认继承小薛1遗产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