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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遗产份额如何确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4(已于2021年6月4日去世)与金某于1967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3个女儿,即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之父王某5、之母宋某均先于王某4去世。

位于北京市×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是王某4,填发日期为2007年11月5日,处于王某4与金某婚姻存续期间。

庭审中,金某陈述涉诉房屋购置于其与王某4婚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是登记在王某4名下,认可王某4的50%份额作为遗产继承,就此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王某1、王某2、王某3对此表示认可。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涉诉房屋为王某4与金某夫妻共同财产,王某4、金某对涉诉房屋各享有50%的份额,故王某4遗产范围为涉诉房屋的50%。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王某4的父母均在王某4去世之前去世,因此作为王某4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金某、王某1、王某2、王某3均有权继承涉诉房屋。王某1表示放弃其份额,本院不持异议。金某作为王某4的配偶,王某2、王某3作为王某4的子女,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按份继承上述遗产,即金某、王某2、王某3各自继承王某4对涉诉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