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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前以书面形式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之效力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楚某3于2023年5月17日去世,楚某1系楚某3父亲,胡某系楚某3母亲。楚某3和张某育有一女楚某2,二人于2013年5月3日离婚。2021年5月21日,楚某3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A房屋于2016年购买,不动产登记为楚某3单独所有,截止2023年5月21日,A房屋在某银行尚欠贷款146986.48元未偿还,楚某1、胡某、李某、楚某2均认可案涉房屋现价值为23万元。2016年10月起至2023年,每月20日左右,李某向楚某3账户转账1300元左右。2019年1月起,楚某3通过微信向李某多笔转账,转账时间及数额无明显规律。李某称,楚某3于2015年与李某开始同居,其每月转账至楚某3账户的款项用于偿还案涉房屋贷款。楚某1和胡某称,虽然偿还房屋贷款的款项系从李某银行账户转账至楚某3账户,但李某账户转出的款项系从楚某3处取得。

楚某1、胡某、李某与楚某2法定代理人张某签订家庭财产约定协议书载明,楚某3于2023年5月17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遗留财产A房屋尚欠银行贷款14万余元……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该房屋作价23万元,居住者李某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二、李某如需购买此房屋,将继续承担其楚某3生前所购买此房屋银行贷款14万元的还贷责任。如果不履行还贷责任,拖欠造成不良后果自负;三、继承人按期还清贷款,以银行流水为准,最终经核实无误,房产所有权,归还贷人所有,适时办理过户手续,房产缴费一切费用由购房自然人负责缴纳;四、继承人楚某1、胡某、楚某2表示同意放弃继承权。楚某1、胡某、楚某2法定代理人张某在协议上签字并注明放弃继承,李某签字并注明同意继承。”

现李某主张案涉房屋由其继承;楚某1和胡某主张因李某提起诉讼,其不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方案分割继承房屋;楚某2主张其系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张某作为代理人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侵害了楚某2的权益,不产生法律效力。几方争执不下。


【刘颖新律师评析】

关于遗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李某、楚某2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楚某1、胡某就该房屋的继承达成协议,约定楚某2、楚某1、胡某放弃继承该房屋,由李某继承该房屋,剩余的房屋贷款由李某偿还,对此应认为楚某1、胡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该放弃继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认定楚某1、胡某放弃了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

虽然楚某2法定代理人张某代表楚某2在协议签字,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规定,张某作为监护人不得损害未成年人楚某2的继承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故张某代为放弃楚某2所享有的继承份额不产生法律效力,楚某2依法享有案涉房屋的继承权;

综上,案涉房屋属于楚某3遗产的部分,应由李某和楚某2继承。协议约定楚某3名下A房屋由李某继承,故对于李某继承该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剩余的房屋贷款应由李某偿还;但楚某2为案涉房屋的继承人,因此李某应支付楚某2享有继承权部分的房屋折价款。又因本案中享有继承权的人为李某和楚某2二人,故李某继承案涉房屋,应支付楚某2房屋折价款20753.38元(41506.76元×5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