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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和附义务的遗赠之效力认定

 

【基本案情】

彭某系被继承人杨某某之女儿,徐某系杨某某之父亲。杨某某系杨某1之表姐。2018年12月24日,杨某某死亡,留有遗产X号房尚未分割。彭某向本院起诉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主持双方调解,彭某与徐某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登记在杨某某、彭某名下X号房产权归彭某所有。随后,在2019年4月29日,彭某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019年9月29日,杨某1以被继承人杨某某生前立下遗嘱,将X号房属于其本人的遗产份额由杨某1继承,彭某与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到法院。

经查,2018年9月15日,经协助打印,杨某某立遗嘱一份,载明:“根据本人意愿,立遗嘱以下内容:1、本人X号房房子本人份额由杨某1继承。(包括家具、家电由本人买的一切东西归杨某1所有)(注:括号部分为杨某1手写,杨某某加捺指印)。2、本人抚恤金各类保险及一切补助由杨某1支配。(以后搬迁墓地、安葬墓地、每年的祭祀费用由杨某1负责。墓地要求安排在A地旁边)。3、本人一切债务由杨某1承担。本人过世后一切的后事由杨某1全权负责。4、本人医疗、住院期间所有开支费用由杨某1支付。5、本人遗照安放在B地。上述内容为本人真实意愿。”杨某某在立遗嘱人处签字按捺,落款日期为2018年9月15日下午22时11分07秒。遗嘱左下方有李甲、廖乙、陆丙、甘丁四人签名捺指印,甘丁另签有日期。上述立遗嘱过程进行了视频拍摄。视频显示,立遗嘱过程中,杨某某意识清醒,面部表情自然、语言表达正常、精神状态良好,周边情况及见证人与杨某某同框并有语言交流。双方对此遗嘱的性质及效力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及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杨某某所立的遗嘱为打印遗嘱。

从形式上看,杨某某所立的遗嘱,以打印为主,加上部分内容手写,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和日期、捺指印,加以录像相佐证,符合打印遗嘱法定形式要件,遗嘱合法有效。

从内容上看,杨某某所立的遗嘱,不仅将其名下房屋份额赠与原告杨某1,亦将其抚恤金、保险金、补助金、债务、身后事处理等均交由原告杨某1负责,该份遗嘱为附义务的遗赠。

杨某某在立遗嘱时意识清醒,其面部表情自然、能与见证人交谈、语言表达正常、精神状态良好,周边情况及见证人与杨某某同框并有语言交流,可以认定该“遗嘱”为杨某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视频反映了该遗嘱的形成过程且有无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人见证。被告彭某辩称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瑕疵、遗嘱并非杨某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的抗辩,不应被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