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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屋涉及到多个继承人应当如何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小李5与小郭系夫妻关系,生有子女小李6、小李1、小李4、小李7、小李2。小李6与宋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小李。小李4与于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女小李3。小李7未生育之女。

小李7于1992年1月去世,小李5于1995年XX月去世,小李6于2002年5月去世,小李4于2016年5月去世,小郭于2021年5月去世。

本案所涉307房屋系小李4与于某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小李4名下。小李4去世后,该房屋未进行分割,现由于某及小李3居住。

双方对307房屋价值存在分歧,经随机确定,本院委托北京银地联合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结论为:550.17万元。于某预交评估费16257元。庭审中,本案当事人均认可该房屋归小李3所有,小李3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

另查,在邮储银行小李4名下XXXXXX账户内2016年5月14日有余额X元,于某于5月21日支XX元、2017年12月19日支取X元后,余额为零。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涉307房屋系于某与小李4夫妻共同财产,小李4去世后,该房产一半份额为于某个人财产,另一半份额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于某、小李3、小郭作为小李4第一顺序继承人各享有六分之一份额。小郭去世后,该六分之一份额由小李1、小李2转继承及小李、小李3代位继承,考虑小李1、小李2对小郭尽赡养义务较多,予以适当照顾。本案当事人均同意307房屋归小李3所有,小李3应按上述份额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的折价款,具体数目酌情确定。

小李4去世时其邮储银行有部分款项余额,金额较小,已由于某取出,该余额一半应视为小李4遗产,故于某应按上述分配原则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折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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