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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小陶与被告小陶1、小陶2系被继承人小陶3、小陶4所生之子女。其父亲小陶3于XX日去世,母亲小陶4于2018年XX日去世。案涉房屋一套系二人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2000年XX日取得房屋产权证,现由小陶一家居住使用。

另查,小陶1提交第XX号公证书一份,证明2019年XX,小陶1、小陶2、小陶、在公证处做出公证,确认小陶4名下的603号房屋系小陶4的个人财产,小陶1、小陶2表示自愿放弃对小陶4上述房产的继承权,上述遗产由小陶继承

诉讼期间,经小陶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北京XX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2023年XX日出具评估报告,鉴定结果:确定估价对象在现状条件下于价值时点2023年XX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XX万元,单价XX元/平方米。张某、小陶1、小陶2对评估报告结论均无异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同一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小陶3、小陶4的遗产,其去世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现小陶主张继承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同意给付小陶1、小陶2每人XX万元的房屋补偿款,小陶1、小陶2均主张按房屋价值的三分之一分配,现双方在房屋补偿款数额上未达成协议。根据双方的陈述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小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尤其在小陶4生前主要由小陶照顾,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该事实双方未有争议,故在财产分配上应依据法律的公平原则予以体现。据此,应当酌定小陶继承房屋总价值的40%,小陶1、小陶2各自继承房屋总价值的30%。关于房屋的分配尊重双方意见,涉案房屋归小陶所有,由小陶分别给付小陶1、小陶2房屋总价款的30%。鉴于案涉房屋已进行了评估,房屋价款参照评估结论确定。对小陶1辩称曾另有一套XXX号房屋经公证由小陶一人继承,应视为对小陶财产上予以照顾,对此,XX号房屋系被继承人之间的协商意见,且在协商意见中并未对案涉房屋进行后来的约定,应该认定与本案无关。

 

 

【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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