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产分配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小甲4与小乙系夫妻关系,育有长子小甲1、次子小甲2、长女小甲3,小甲4于2008年11月去世,生前未留有任何形式遗嘱。小甲4系位于某房产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生前与小乙等家庭成员在院内修建房屋、落户并居住生活。

庭审中,双方表示,其于2023年1月26日发现案涉某房产院落已被拆除,后经当事人与某置业有限公司联系,该公司表示确系其于2023年12月底拆除了案涉某房产院落。鉴于此事实情况,经本院依法释明法律后果及风险,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本案并无争议,各方本已对案涉某房产院落的权益分配达成一致,案涉房屋灭失,并非其过错,现因房屋灭失而无法进行份额确认,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故坚持本案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自然人去世时留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予继承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任何共有人有权随时主张分割,并就分割方式进行协商。

案涉某房产院落所涉财产利益系小甲4与其家庭成员共有财产,析出其个人份额后,其继承人可依法予以继承。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案涉某房产院落被拆除,诉争房屋灭失,相关权利人针对原院内房屋享有的物权亦随之消灭,要求继续对院内房屋进行实体分割,客观上不能实现。因此,在双方据以主张物权的标的物已经灭失,且转化利益尚未形成的情况下,本案已不存在诉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