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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分配的遗产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小连1系小赵之长子,小连1与小朱系夫妻关系,连某1系小连1之子,连某2系小连1之女,小连1于2014年12月11日去世。

庭审中,经本院询问:一、小赵主张其在本案中要求继承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系小连1,涉案房屋系小连1翻建自己与丈夫的房屋而来;小赵除小连1外还有其他子女,未在本次诉讼中。经本院释明,小赵仍坚持要求继承涉案房屋;二、小赵主张其要求确认个人物品和家具系本人所有,不属于小连1的遗产;三、小赵无法提供小连1名下银行存款的财产线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小赵主张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村XX号北正房东数第一、第二间房屋,以及东厢房两间由其继承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上述房屋尚未通过析产确认小连1的遗产范围,因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小赵的该项诉求,不宜进行处理。小赵可以另行解决。

关于小赵主张置于上述房屋的其个人用品和家具等归其个人所有的诉讼请求。遗产是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小赵要求其个人物品、家具等归其个人所有,上述物品及家具不属于小连1的遗产。亦不宜进行处理,小赵可以另行解决。

关于小赵主张继承小连1的银行存款暂计XX元的诉讼请求。小赵亦未向本院提供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情况的证据及相关线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被告亦否认小连1名下有银行存款。因此对小赵的该项诉讼请求,也应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