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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遗嘱更容易被法院认可——公证遗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朱某3与朱某4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六子女,依次为长女朱某5、长子朱某8、次子朱某9、三子朱某6、四子朱某某、次女朱某7。朱某4于XX日死亡,朱某3于XX日死亡,朱某9于XX日发现死亡,朱某8于XX死亡。朱某9与牛某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朱某1;朱某8去世时无配偶,朱某2系朱某8独生女。牛某某作为朱某9转继承人,表示不参加诉讼,其权利义务由朱某1享有。朱某3与朱某4生前留有202号房屋,在二人生前房改购房,于XX日登记在朱某3名下。

朱某某提交公证遗嘱一份,XX日,朱某3与朱某4在北京市XXX公证处共同立有公证遗嘱,载明“我们(朱某3、朱某4)夫妇是座落在二〇二号壹居室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因子女多、为防日后纠纷,现自愿立遗嘱如下:一、我们夫妇谁先去世,此房产全部归活着的一方所有;二、由于此房是由小儿子朱某某出资购实,且朱某某对我们尽的义务最多,故待我们都去世后,此房产全部由我们的小儿子朱某某继承。三、此遗嘱一式三份,我们夫妇各执一份,XXX公证处存档一份。”遗嘱下方分别有立遗嘱人朱某3、朱某4,代书人王某某,见证人王某签名(捺印)。

朱某某提交自书遗嘱一份,载明:“我的房产202号,我和他母亲同义将此房给我儿子朱某某所有政明。朱某3、朱某4。1XX日。”证明二被继承人对202号房屋的处理意见同公证遗嘱一致,要求按照公证遗嘱进行继承

朱某某向本院提交朱某5、朱某6、朱某7的放弃参加诉讼声明,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朱某1向本院提交牛某某承诺声明书,表示其权利义务由其女儿享有,不参加本案诉讼。根据朱某1、朱某2的申请,本院经调查未发现朱某3、朱某4立有其他公证遗嘱。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202号房屋系被继承人朱某3与朱某4生前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产权证虽然二人死亡后登记在朱某3名下,但不影响202号房屋系二人遗产的事实。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朱某3、朱某4以公证遗嘱的方式将202号房屋留给朱某某继承,符合法律规定,该公证遗嘱亦符合公证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为有效。故对朱某某要求根据遗嘱继承202号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朱某1、朱某2不认可朱某某提交的公证遗嘱,要求法定继承的答辩意见,因为未提交相应证据,所以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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