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存在多个继承人怎样确定继承顺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继承人小朱0生前共有四名子女,分别为长子本案被告小朱3、长女本案被告小朱2、次子本案原告小朱1、三子本案被告小朱4。小朱0于2022年X月X日去世。小朱0的父亲小朱A、母亲颜某1均先于小朱0去世。

2023年,小朱0购买有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一处,A号房屋目前登记在小朱0名下。小朱0去世后,A号房屋目前由被告小朱4居住使用。

继承人小朱0与本案被告颜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在河北省XX县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离婚,2007年X月X日,河北省XX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关于协议内容记载“原告小朱0与被告颜某离婚,其他事宜互不追究”。

庭审中,关于口头遗嘱一事,小朱4、小朱2称小朱0生前曾向其其他亲属口头陈述过口头遗嘱,将A号房屋全部由被告小朱4继承,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小朱1对此不予认可。颜某、小朱3、小朱2、小朱3均称小朱1并未对小朱0尽到赡养义务,原告小朱1对此不予认可。经询问,原告小朱1称于1997年来到北京给小朱0干活,后来2004年小朱1结婚,其夫妻二人一直给小朱0工作至2011年左右。小朱4称,小朱0不干苗圃之后没有稳定收入,331房产物业、水电都是小朱4在交,小朱2、颜某对此表示认可。再经询问,颜某、小朱3、小朱2均表示,如果331房产有应当属于自己的继承份额,则主张直接归属小朱4所有。

以上有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不动产登记证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予以佐证

【刘颖新律师评议】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被继承人小朱0因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在各继承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

关于A号房屋,应当说明,该房产购买于2003年,此时小朱0与被告颜某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二人于2007年通过河北省XX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离婚时并未对上述房产进行分割,仅表示“其他事宜互不追究”,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上述房产应当有一半属夫妻共同财产中颜某份额,该部分份额不属于小朱0遗产,在本案中不应予以分割。

虽然小朱3、小朱2主张小朱0生前曾有口头遗嘱,将A号房屋全部交由小朱4继承,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应属小朱0的遗产的部分,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原告主张在购买案涉房产时其进行了较多付出,各被告的意见是并不予认可,原告小朱1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原告的该部分主张,不应该被采纳。因小朱0去世时,其与颜某已离婚,故小朱0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是原告小朱1、被告小朱3、被告小朱2和被告小朱4。又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小朱3和小朱2明确表示将自己应当继承的份额转由小朱4继承,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尽快化解双方纠纷,结合小朱3和小朱2的意见,因此在本案中就相应份额一并予以处理,即属于小朱0遗产部分四分之三由小朱4直接继承,四分之一由原告小朱1继承为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