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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不同的遗嘱效力应该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小王2与小刘于XX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小刘带一女小王1。小王(曾用名小王3)系小王2与前妻小催之子。小王2于2022年12月27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2010年XX日,甲方某办公室(以下简称某办公室)与乙方小王2签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专项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某办公室将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XX号房屋出售给小王2,住房实际售价XXX元,住房实际售价低于住房补贴的,余额XXX元退给乙方用于个人住房消费。乙方付清房款后,拥有所购住房全部产权。2013年11月7日,小王2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证书(X京房权证石字第XXXX号)。

2015年XX日,小王2在见证人傅某和吴某的见证下立遗嘱全部财产由小刘继承。该遗嘱存放于中华遗嘱库。

2021年XX日,小王2订立遗嘱,载明其与前妻小催婚后育有一子小王,其与小催1978年离婚。其与小刘于1982XXX日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小刘携与前夫所生次女与其共同生活。其与小刘婚后购买了涉案房屋,另有小刘单位宿舍拆迁后的安置房西三旗XXX登记在小刘名下。小王2订立遗嘱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XX的房产和西三旗XXX房产属于小王2名下的50%份额由小王继承。原告提交了小王2持纸张口述遗嘱内容的视频,小王2口述遗嘱内容与原告提交的书面遗嘱内容相一致。

当日,小王2出具了声明,载明其于2014年或2015年曾在西城区中华遗嘱库立了一份遗嘱,因其未持有原件无法办理撤销手续,声明作废。

【律师评议】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小王2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XX的房产系其与小刘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中50%的份额应当是属于小刘所有。小王2有权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其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小王2虽然在2015年已经订立遗嘱,但已于2021年作出不同于之前意思表示的遗嘱。二被告虽然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因此应该对小王2021年XX日书写的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有权依据该遗嘱要求继承小王2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XX的房屋中50%的产权份额。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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