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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遗嘱效力的认定:老人去世后,干儿子依遗赠继承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宁某1与徐某(于2016年4月18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儿子宁某3,宁某3于2021年3月9日过世,生前未婚未育。被继承人宁某1的妹妹宁某5于2014年1月死亡,其生前生育一子即被告汪某。2001年7月,涉案XX路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宁某1一人名下。2021年5月7日,宁某1书面向“街道党委、房管所、居委会党总支各位领导”表示,原告程某对宁某1生活、住院看病、一日三餐等进行了照顾,儿子宁某3已于2021年3月9日去世,宁某1后事由程某干儿子办理,任何人不得干涉,宁某1的房遗赠给干儿子,任何人不得干涉,请给予办理。宁某1在上述遗赠书信上签名并误写日期为2020年5月7日。次日,宁某1手持遗赠书至XX市XX路街道塘南居委会,向居委会工作人员告知了遗赠情况。宁某1于2021年10月11日去世,此前,宁某1父母宁某4、宁某2已经去世。现原告程某起诉来院。并有证人小张作证:被继承人生前由原告照顾。被继承人爱人很早就去世了,其儿子宁某3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已经去世,宁某3生前没结过婚。被继承人家比较穷,其本人身体不好,儿子重残无业,基本无亲戚往来。原告是被继承人的干儿子。原告和被继承人一起生活、照料,一直照顾到老人去世。


【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XX路房屋登记为被继承人宁某1所有,故依法为其遗产。被继承人宁某1生前立下遗赠遗嘱并向其所在小区居委干部报告,该遗赠为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定形式,故其遗产应依此继承进行。程某要求XX路房屋由自己继承所有,可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