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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周与刘某系夫妻,育有二女,分别为小周1、小周2。刘某于1990年9月5日死亡,小周于2022年12月14日死亡。

小周与XX公司于2002年10月2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小周购买XX号房屋。该房屋于2004年12月17日登记于小周名下。

经查,小周名下北京银行尾号为8130的账户于2022年12月14日余额为29.7元,截至2024年2月22日余额为31.11元;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9819的账户于2022年12月14日余额为1114.92元,截至2023年12月21日余额为1118.02元;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6243的账户于2022年12月14日余额为12891.35元;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5212的账户于2022年12月14日余额为48795.33元,截至2023年4月28日,该账户余额为236816.87元,包含丧葬费5000元、抚恤金175245.6元。小周1认可持有小周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6243的账户,小周2认可持有小周名下北京银行尾号为8130及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5212的账户。

庭审中,小周2提交居住证明、水费缴费记录、购买电影票记录、订单交易记录、视频、照片,用于证明小周2自2016年与小周共同生活,照顾小周日常生活;提交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订单记录、微信记录,用于证明小周就医及住院期间均由小周2陪护;提交收据、发票、收费明细清单,用于证明其为办理小周丧葬事宜支出19442元。小周1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小周2与小周共同生活亦便于其子女上学,其自XX年搬至京外居住,在小周抢救、住院期间及节假日均返京探望小周,亦尽了赡养义务。双方均同意对XX号房屋拍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上述事实,有介绍信、户口本、居民死亡医院证明(推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居住证明、水费缴费记录、购买电影票记录、订单交易记录、视频、照片、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订单记录、微信记录、收据、发票、收费明细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北京银行个人客户账户明细清单、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律师评议】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本案中,XX号房屋系小周于2004年购买,该房屋及小周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为小周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小周生前未订立遗嘱,其遗产应当由小周1、小周2依法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根据查明的事实,小周1、小周2均对小周尽了扶养义务,综合考虑其二人的生活居住情况及对小周的照顾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小周1继承上述遗产45%的份额,小周2继承上述遗产55%的份额。根据双方意愿,本院对XX号房屋拍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关于丧葬费5000元及抚恤金175245.6元,此款项并非小周的遗产,而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在职工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家属或者其生前被扶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为办理小周丧葬事宜,小周2支出19442元,应当自该款项中扣除,其余款项由其二人均分。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