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1与程某夫妇育有一女杨某。杨某1与唐某系师生关系。

2000年12月28日,杨某1与某大学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成本价)》,以杨某1的名义,购买X号建筑面积79平方米房屋,并于次年11月27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

2005年11月12日,程某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杨某1与杨某未就程某的遗产进行继承。

2007年1月6日,杨某1自书《关于房产继承权的遗嘱》述明,X号房屋系其与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1将X号房屋和其他财产由杨某继承。

2019年12月10日,杨某1与刘某1签订《某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X号房屋以400万元出售给刘某1。在杨某1丙银行尾号XXX1账号内,刘某1于2019年12月9日至10日间分三次转账共计150万元;于2020年1月18日转账10万元;于2020年5月7日和10日分四次转账共计190万元。前述共计350万元,合同约定的另外50万元,在杨某1的银行账户内未予显现。

杨某1在丙银行尾号XXX1账号的明细显示,刘某1在签约之初转存的150万元,在2019年12月20日转入杨某1在甲银行尾号XXX2卡号内50万元,该金额在当日、2020年8月11日分三次取出;余款100万元在2019年12月20日购买理财,2020年6月19日理财返本;刘某1之后转存的200万元及前述理财返本100万元,在2020年7月10日、13日以现支形式提取200万元,剩余100万元中的50万元于当月20日转定期,另50万元亦以现支形式提取。2023年1月13日,杨某将该账户内余额502584.53元转入自己账户。

杨某1在甲银行尾号XXX3账号内,尾号XXX2卡号转走50万元售房款后,于2021年4月30日以卡存形式转入5万元用于定期;尾号XXX4卡号于2021年5月28日、6月1日以卡存形式转入共计20万元用于定期。后前述款项及利息共计251489.55元,于2023年1月16日由杨某卡取。

杨某1在甲银行尾号XXX5账号内,尾号XXX6卡号内多为小额资金发生,至2022年10月31日销户归零。

杨某1在乙银行尾号XXX7账号内尚有10296.3元。

2020年9月16日,杨某1自书《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杨某1,曾用名杨某2,男,1937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居住地xxx。我有一个独生女叫杨某。我的生活全部由唐某照顾。我要处置的财产是属于我的所有财产。我去世后,将属于我的所有财产,全部遗赠给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2)个人,其他任何人无权享有。我现在神志清醒,自愿做出以上决定。

2022年12月19日,杨某1去世,相关丧葬事宜由杨某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X号房屋系杨某1、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程某去世后,应先析出属于杨某1的部分,剩余部分由杨某1、杨某按法定形式继承,即杨某对X号房屋享有四分之一份额的权利。杨某1在未经杨某同意的情况下,将X号房屋出售,已查实的350万元售房款均以现支形式转出,客观上造成杨某所享四分之一继承权的对价损失(87.5万元),该损失属于债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如有尚未清偿的债务,应首先从其遗产中予以清偿后,再发生相关继承。杨某1去世时,其名下存款包括乙银行中的10296.3元(尚在)、丙银行中的502584.53元(杨某提取)和甲银行中的251489.55元(杨某提取),以上共计764370.38元,尚不足以清偿杨某1应偿付杨某所应享有的四分之一房产的对价款87.5万元。

唐某受遗赠的权利行使于杨某1债务清偿完毕后得以实现,现查实的存款尚不足以完成对杨某债务的清偿,故唐某的相关诉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不能被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