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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自书遗嘱写在同一张纸上,真实性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某与江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张某2、张某1子女二人。涉案诉争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八区X楼X门X号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被告江某某涉案陈述该房屋系房改时用我和张某某的工龄购房,房屋交款及手续都是我们自己办的。张某某于2019年5月9日去世,留有其2010年11月5日订立的遗嘱一份,内容为“我立遗嘱将朝阳区劲松八区X楼X门X号一套三居室的住房,等我百年之后,我将留给我的儿子张某1一人继承所有房产,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故原告依此遗嘱主张单独继承涉案房屋中属于张某某的一半产权利益。

经当庭审核,该份遗嘱为一页纸张上的上半部处所书写,抬头既署名“遗嘱”,后有被继承人张某某对涉案房屋的处分内容,下部有张某某签名和日期,从该遗嘱的订立形式上看,符合自书遗嘱的订立格式;在该纸张的下半部,有涉案被告江某某(既张某某之妻)的“遗嘱”一篇,内容亦涉及涉案房屋的处置,落款日期与张某某日期为同一天。原告对该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可;被告张某2涉案对该遗嘱不认可,陈述该遗嘱上面的字不像我爸的字,底下的字是我母亲的字。被告方张某2的诉讼代理人当庭质疑目前科技水平已经很发达了,手机功能也很多,为何订立该遗嘱时没有录像为证,此外对遗嘱进行公证也很便捷,原告也没有就此去做公证,故不认可该遗嘱的效力。经法庭询问,原告陈述是父亲和母亲在家一起写的这份遗嘱,我不懂,所以没有录像;被告方江某某当庭陈述是和老伴一起在家写的遗嘱,俩人的遗嘱都写在一张纸上了,江某某经当庭辨别对原告涉案提交的涉案遗嘱予以认可。庭审中,法庭询问被告江某某等订立涉案遗嘱的缘由,毕竟涉案有子女两人,且通过被告张某2的陈述,其对家庭和老人帮扶照顾较多,为何订立遗嘱只将房产留给原告,被告江某某陈述儿子张某1工作不稳定,名下无房,有两个孙子需要房子居住,而女儿名下有多套住房,经济条件也好,所以立了遗嘱,把房子留给儿子。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当事人的继承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亦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告涉案提交了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嘱,要求依据该遗嘱单独继承涉案房屋中关于父亲张某某的房屋产权份额,本案被告方的江某某作为母亲,亦为该份遗嘱同页纸书写人当庭佐证该遗嘱的订立情形及涉案遗嘱的真实性,被告张某2涉案虽不认可该遗嘱的效力,但涉案无有效反证相提交,结合案情和有关证据情况,应认定该涉案遗嘱有效,对原告涉案之诉求予以支持,对被告江某某当庭之答辩意见予以采纳;因涉案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订立要件,且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要求自书遗嘱必须录像或公证,故对被告方张某2涉案有关该遗嘱未录像及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答辩陈述不予支持。被继承人张某某的涉案遗嘱虽然与被告江某某的有关遗嘱书写于一张纸页上,但各自独立书写,遗嘱内容中分别处分自己份额财产,且无附加条件限制,故对被告张某2一方有关该遗嘱应在父母双方百年之后方生效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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