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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李某乙居住权执行案——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居住权登记保障其根据遗嘱取得的房屋居住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甲与李某丙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乙系李某丙之弟。李某丙于2016年3月去世,生前写下遗嘱, 其内容为:“我名下位于洪山区珞狮路某房遗赠给我弟弟李某乙,在我丈夫王某甲没再婚前拥有居住权,此房是我毕生心血,不许分割、不许转让、不许卖出……”李某丙离世后,李某乙等人与王某甲发生遗嘱继承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继承人李某丙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某房所有权归李某乙享有,王某甲在其再婚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判决生效后,王某甲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21年初,王某甲发现所住房屋被李某乙挂在某房产中介出售,担心房屋出售后自己被赶出家门,遂向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虽为李某乙所有,但是李某丙通过遗嘱方式使得王某甲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执行法院遂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等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裁定将李某乙所有的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王某甲名下。

【典型意义】

民法典物权编正式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对平衡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制度价值。本案申请执行人作为丧偶独居老人,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取得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执行法院依照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登记制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既有的房屋居住使用权利,对于引导当事人尊重法院判决,推动民法典有关居住权制度的新规则真正惠及人民群众,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