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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子女、外嫁女儿没有继承权?

小王的父亲老王刚去世不久,老王的父母都先于老王过世,但老王生前有过两段婚姻关系。据小王说,自己的母亲在生下姐姐和自己后没多久就因病去世了。后来,父亲又再婚,继母李阿姨也是二婚,还带了一个10岁的女儿小甲。之后大家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多年,继母李阿姨在前几年去世了。小王表示,父亲留下的房子是再婚前购买的,和小甲没有关系。而且自己的姐姐也已经外嫁好多年,这房子的继承人只有自己。

二、公证员解析

首先,继承权男女平等,女儿并不因为外嫁就丧失继承权。其次,老王与李阿姨再婚时,继女小甲未成年,后一起生活多年。因此小甲与老王形成了扶养关系,亦享有继承权。

三、《民法典》索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