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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传承风险不可忽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因为房产价值的提升,其在个人财富中占比较大,大部分人是传承给自己的子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为房产继承分割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甚至对簿公堂者屡见不鲜。财富管理研究专家陈长顺对记者讲述了两个案例,可以看到,无论是否有安排,房产传承中的风险都是不可忽视的。

一、案例一

60多岁的王先生,妻子早年离世,只有一个独生女儿。王先生父母健在,都80多岁了,还有一个姐姐、一个弟弟、一个妹妹。近年因房子拆迁,分到6套房,这也让老王觉得女儿的未来很有保障了。然而不幸的是,老王突发心梗去世,随后其老母亲、老父亲接受不了打击也因病相继去世。老王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6套房产由父母和子女平分,女儿可分得两套,老王父母分得四套。老王父母去世,四套房产在其子女间继续平分,女儿又可分得一套,因为继承时已婚,女儿和女婿需平分这三套房产,最终老王的女儿有可能只继承1.5套房产,而老王本想将6套房子都留给女儿。

二、案例二

  另一位李女士则是早早做了准备。李女士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奋斗,她将包括商铺在内的七套房产与女儿联名,李女士占1%,女儿占99%,女儿无法独自卖掉房子,未来也很有保障。然而女婿并不得李女士喜欢。一年后,女儿因交通意外离世,没有遗嘱,名下财产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所以,李女士、李女士前夫、女婿要均分这些房产的99%份额,李女士只在均分的基础上多分了一点。

  从老王和李女士的案例可以看到,继承房产的结果都不尽如人意,风险往往出乎意料。尤其是在《民法典》实施后,不少程序和规定出现变化,对于房产传承的程序和结果需要更加关注。《民法典》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未来的遗产继承需要有遗产管理人的参与。对于房产继承来说,房主在世时可以在遗嘱中确定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房主未确定遗嘱执行人,未来房主的继承人在继承房产时,也需要推选或者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出台前,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要经历的必要程序是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者是直接到不动产中心办理继承过户。《民法典》生效后,在进行遗产继承时需要安排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不仅要制作财产清单,还要处理被继承人的生前债权债务。此时,若被继承人的房产需要用来抵债,或者房产涉及抵押担保,房产继承就可能出现滞后或者失败的情况。此外,民法典承认的遗嘱形式和效力更加灵活多样,确认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的合法性,取消了公证遗嘱的特殊地位,按照时间最新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