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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请求分割遗产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裁判要旨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在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遗产被其他继承人擅自处分构成侵权的属于继承权纠纷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二、案情简介

一、王某、李某同于1996年1月8日去世,二人生前系夫妻,生育长女王1、次女王2、长子王甲三人。王甲于2008年11月23日去世,其生前同配偶刘某(已去世)生育子女王3、王4、王5、王6四人。

二、王某、李某留有一房产,三人未予分割因而形成共同共有,涉案房产由王甲负责管理并实际使用。

三、王甲去世后,该房产由王3实际管理使用。经查案涉案房产仍登记在父亲王某名下。后王1、王2与王3、王4、王5、王6因该房产分割产生纠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请求分割房屋。

四、朝阳区法院一审认定纠纷属于分割共同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王3、王4不服遂向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北京中院二审认定该纠纷属于继承权纠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五、王1、王2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高检申诉,北京高检经审查后向北京高院提起抗诉,北京高院再审认定本案纠纷属于确权纠纷。故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三、裁判要点

北京高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关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的规定,确定了各个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然后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关于“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认定本案未分割的房产在继承事实发生时,已经为继承人所共有。本案中,王1、王2 与王甲从未有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对于王某、李某去世后留下的涉案房产也一直未进行过分割,且该房产现在仍登记在王某的名下,进一步证明了在王甲死亡前涉案房产一直属于其兄妹三人共有的事实。在此基础上,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不属于继承权纠纷。

四、实务经验总结

1.发生继承事实后及时对遗产做出分割

被继承人死亡作为可以引起物权变动的非法律行为,一经发生物权即发生变动。在分割前,各继承人为遗产的共同共有人。在我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权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继承人可以保持共有状态随时请求分割。但根据我们办理的大量案件来看,不及时进行遗产分割,继承人的共有财产很容易被变更登记、转让、出质,此时所产生的纠纷实质是属于侵权纠纷。根据《继承法》第8条规定(已失效),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是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计算。长时间不对遗产做出分割很容易造成权利被侵害。而遗产一旦被侵害,则属于继承权纠纷,适用于诉讼时效。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在继承事实发生之后应当及时分割遗产,以保护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不受侵害。

2.提醒读者注意诉讼时效的变化

2017年10月1日最新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将普通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而《继承法》(已失效)作为典型的民事规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现在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也应随之适用三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