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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王丙系王甲、王乙的女儿,2020年4月夫妻二人由他人代书立了一份遗嘱,内容为:现有面积为78.40平方米的砖瓦房拆迁补偿得到的一套楼房,此套楼房由王丙继承。2020年5月王甲去世后,王乙和王丙母女二人因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代书遗嘱而引发的继承纠纷。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该遗嘱见证人的出庭证言及签署遗嘱当天的视频资料可以证明立遗嘱人签署该份遗嘱时神志清醒,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该份遗嘱可以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本案中王乙主张撤回自己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撤销行为有效,该份遗嘱现部分生效,涉案房屋属于王甲一半所有权即 39.20平方米发生继承效力,归王丙所有,因此王乙主张全部房屋所有权,应当就继承部分的所有权给予王丙相应补偿。故作出如下判决:面积为78.40平方米的房屋归王乙所有,王乙给付王丙房屋补偿款95 000.00元,如逾期给付,则王乙给付王丙房屋补偿款115 000.00元。各方当事人就继承纠纷一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