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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过世,遗产继承引发纠纷,看法院如何裁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二女。王某与李某共同购买了单位出售的房改房,登记在王某名下。2021年12月,李某病故。李某去世后,王某名下有五笔银行定期存款共计约25万元。王某的三名子女因遗产继承分割问题与王某产生纠纷。

2023年3月,王某的子女诉至法院称,王某已77周岁高龄,有老年痴呆,有时已分不清日常生活中的钱款开销是否正确,开始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因担心乱花费及乱给他人,请求法院判决分割属于三人合法继承的部分财产,并要求父亲支付理应由其承担的母亲李某住期间的治疗费以及丧葬费,共计约10万元。

王某则表示,虽然自己的子女对自己不孝顺,还干涉自己的感情生活,但自己同意将夫妻财产进行清算以后,拿出存款的一半供他与三名子女继承。但依民法典1047条规定,儿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三名原告应当向其支付赡养费。

二、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李某去世后,被继承人李某与被告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银行定期存款约25万元和房改房xx号。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要求自行通过市场处理,本案对xx号房屋不予处理,在通过市场处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应相互配合。

李某去世,因其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依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的继承人为原告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及被告王某。被继承人李某与被告王某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定期存款的一半份额分出为被告王某所有。另一半份额为李某的遗产,按照均等原则,由原告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及被告王某四人共同继承。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赡养费,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应得遗产。

二、驳回原告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法官说法

继承纠纷是法院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亲情与遗产交织,往往会引起矛盾与纠纷,由此闹得亲人之间形同陌路的情况时有发生,相处几十年的亲人对簿公堂的案例更是不在少数。

财产的分割固然重要,但亲情更加珍贵。亲人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多包容、多沟通交流,才能让家庭更加和谐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