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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房产,一人反对卖房分钱,法院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原告刘某丙、李某诉称

王某甲与李某乙系夫妻关系,二人有三子,分别是长子李某一、次子李某二、三子李某。刘某丙系李某之妻,李某丁系李某一之独生丁。李某一于2011年7月20日去世,王某甲于2012年3月14日去世,李某乙于2018年1月6日去世。王某甲与李某乙去世后,留下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刘某丙和李某继承该房屋四分之三房产份额、李某丁继承该房屋八分之一房产份额、李某二继承该房屋八分之一房产份额。由于各方长期矛盾很深,无法共同居住使用诉争房屋。同时对诉争房屋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诉争房屋一直以来由李某二唆使其儿子占有控制着,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且一直遭受着严重的损害。故,原告将双方之间的共有物分割纠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归李某和刘某丙所有,李某二和李某丁配合刘某丙和李某将该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至刘某丙和李某名下,由刘某丙和李某给付李某二和李某丁各632500元的房屋折价款。

二、被告李某二、李某丁辩称

被告一李某二辩称:我不同意刘某丙和李某的诉讼请求,他们所依据的已经生效的继承纠纷的民事判决存在严重错误,我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该判决。我认为法院应当重新审查继承纠纷案件,重新划分各继承人占有的房产份额。同时,刘某丙和李某提起的继承纠纷已经确认了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分割已经法院处理完毕。现刘某丙和李某再次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有悖“一事不再理”的民事原则。因此,我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二李某丁辩称:我同意刘某丙和李某的诉讼请求,希望涉案房屋尽快变现,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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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查明的事实

王某甲与李某乙系夫妻关系,二人有三个孩子,即长子李某一、次子李某二、三子李某。刘某丙系李某之妻,李某丁系李某一之独生女。李某一于2011年7月20日去世,王某甲于2012年3月14日去世,李某乙于2018年1月6日去世。

2018年,刘某丙和李某起诉李某二和李某丁继承纠纷一案,要求分割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2019年12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某乙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由李某、刘某丙、李某二、李某丁按照份额继承,其中李某和刘某丙继承四分之三所有权份额,李某二继承八分之一所有权份额,李某丁继承八分之一所有权份额。李某二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李某二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某二的再审申请。李某二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李某二的监督申请。

2021年8月31日,刘某丙和李某依据上述判决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办理了涉案房屋新的房产证,登记在刘某丙、李某、李某二、李某丁名下,其中李某占八分之五共有份额,刘某丙、李某二、李某丁各占八分之一共有份额。

现涉案房屋由李某二之子实际居住使用。刘某丙、李某表示现因其与李某二矛盾激烈,无法共同享有涉案房屋的份额,故要求分割该房屋。经刘某丙和李某申请,2021年11月24日,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的现值进行评估,经鉴定机构估价涉案房屋在2021年11月19日的估价为506万元。李某二对此不予认可,评估机构出具了异议答复并未调整评估报告的结论。

依据上述评估报告,刘某丙和李某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其二人按照评估报告的金额给付李某二和李某丁应有份额的折价款各632500元,并表示有相应的给付能力。李某丁对此表示同意。李某二对此不予认可,表示继承案件已经分割了涉案房屋,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刘某丙和李某无权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故,不同意以任何方式出让自己的房屋产权份额,也表示无力支付房屋折价款。就刘某丙与李某之间的比例,其二人一致同意刘某丙占涉案房屋四分之一份额,李某占四分之三份额。

四、判决结果

1、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归李某和刘某丙按份共有,其中李某占四分之三所有权份额,刘某丙占四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2、李某与刘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李某二、李某丁房屋折价款各632500元。

3、待李某和刘某丙给付李某二和李某丁上述房屋折价款后三日内,李某二和李某丁配合李某和刘某丙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变更手续。

五、律师点评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付赔偿。

本案中,继承判决生效后,涉案房屋处于刘某丙、李某、李某二、李某丁按份共有的状态,且四人之间没有其他特殊约定。根据原告所举证及当庭各方王述,可以确认各共有人之间关系极其不好,确实无法共同使用涉案房屋。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故,原告刘某丙和李某有权随时请求分割涉案房屋。由于本案是共有物分割纠纷,与继承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李某二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抗辩理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由于原告李某和刘某丙在涉案房屋所占的份额比例最大,且自愿表示有能力按照评估价格支付房屋折价款,同时李某二明确表示自己没有折价能力,李某丁也同意李某和刘某丙的诉求。故,法院综合考虑认定涉案房屋归刘某丙和李某所有,由其按照评估价给李某二和李某丁折价。

共有房屋分割纠纷常常出现在各继承人确定房产份额后,各继承人按份持有遗产房时,但各方因种种原因对于房产如何处理达不成一致意见。现实生活中,有的案例是因为各共有人长期存在严重的矛盾冲突根本无法调和,有的案例是部分共有人希望长期出租房屋赚取租金收益,有的案例是部分共有人急需用钱希望尽快卖房变现分钱,有的案例是部分共有人希望长期排他独占房子,有的案例是各共有人年岁已大不希望将矛盾留给后代。总之各共有人都是基于各自的考虑从而对共有的房产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导致对于继承取得的房产或者其他不便实际分割的财产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又不能共同持有,由此就会产生共有物分割之诉。

像本案是因继承形成了多人按份共有房屋的情况。现实生活共同持有房屋的原因很多,有因亲戚朋友合伙投资买房的、情侣间合伙购买婚房的,或者离婚后按份共同持有房产的。无论哪种原因形成了共同持有房产的情况而对于房产如何处分协商不成时,都可以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分割的话,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若原告经济条件允许可以诉求房子判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房产份额的折价款。该诉求适合被告不要房或者即便要房但是没有经济能力给对方折价款。因为这种情况下,原告诉求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第二种是若原告经济条件不好请求房子判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房产份额的折价款。该诉求适合被告有经济条件且极其想要房子的情况下,否则存在很大的风险,就是一旦被告以经济条件不好无力支付原告折价款为由拒绝房屋判归被告所有,法院以房产不具备分割条件为由驳回原告诉求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第三种若原告以双方均无力支付对方房产份额的折价款从而要求法院判决拍卖或变卖共有房产以使各共有人根据份额分割售房款。这种情况下,近几年我们所代理的案件中,除了原告因年龄大经济条件差急需就医看病或者养老等生活必须支出的迫切原因外,其他理由的此类诉求都是被法院驳回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双方势均力敌且都希望房子判归自己所有,给对方房产份额折价款,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让原被告双方在确定的房产市值的基础上竞价,出价高者得。

由于案情不同,结果也会不同,不能一概而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是否具备现实分割条件,法官有权根据案件情况自由裁量。因此,此类纠纷,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适合自己案情的诉讼策略,否则可能竹篮子打水一场空。最后强调一点,房产市值不是必须评估的,如果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争议房屋的市值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