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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李某遗赠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系被继承人王某一的堂侄。李某的母亲与被继承人王某一系亲姐弟关系,李某系被继承人王某一的外甥。王某一死亡时无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王某一的姐姐即李某的母亲在王某一之前去世。王某作为王某一的堂侄,在王某一生前对其生活进行了较多照料。王某一未留任何遗嘱,王某一死亡后王某及李某就王某一的房产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王某就诉争房产享有45%的份额,李某就诉争房产享有55%的份额。因王某、李某就诉争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争议,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诉争房产由王某接受遗赠所有。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王某一并未就其遗产设立遗嘱,王某主张遗赠并不成立,对王某一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李某的母亲与被继承人王某一系姐弟关系,李某母亲先于王某一死亡,故李某作为王某一的外甥,有权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王某一的遗产进行代位继承。王某作为王某一的堂侄,并非王某一的法定继承人,但其在王某一生前对其尽到了较多照料和扶养义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也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王某、李某曾就诉争房产的分配签订过书面协议,该协议属于双方针对王某一遗产的协商处理意见。故一审法院依照该协议约定,判决由李某继承诉争房产55%的份额,由王某取得诉争房产45%的份额。该案件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代位继承人范围新规定的典型案例。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法》将被代位人的范围仅限定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导致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时,其侄子女、外甥子女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民法典》对代位继承制度作了重大修改,规定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进行代位继承。将兄弟姐妹纳入被代位人的范围,可以保障私有财产在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无人继承的状况,引导人们重视亲情,鼓励亲属间相互扶助、养老育幼、共同守望。

【新旧条款对照】

旧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新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