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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继承引纠纷,人民调解化矛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基本案情

王某甲(化名)今年上半年不幸因病去世,留下商品房一套(价值约160万元)、车库一个(价值约20万元)及存款30余万,遗产价值合计200余万元。王某甲一生未结婚,也未生育子女,父母在多年前均已过世,生病住院期间全靠兄妹相助。大姐在几年前已经去世,二哥、四妹、五弟在王某甲生病期间均对他有不同程度的照顾。王某甲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该由谁继承呢?

二哥、四妹、五弟及外甥王乙(化名,大姐儿子)、外甥女王丙(化名,大姐女儿)均主张有继承权。二哥认为,大姐早逝,其作为兄长在王某甲生病住院期间承担了主要的照顾义务,花费精力最多,理应多分遗产;四妹认为,王某甲生病住院多年,自己也是忙前忙后,经常到医院探望、送饭、服侍,分担了应尽的责任,男女平等,其不能少分 ;五弟认为,虽然王某甲住院期间的日常生活主要是由二哥和四姐在照顾,但自己在协调就医等方便也提供了诸多的帮助,遗产应由三人平均分配。外甥王乙、外甥女王丙认为,母亲生前与王某甲关系较好,对舅舅也是帮助较多,虽然母亲已经过世,但二人有代位继承的权利,遗产应该分成四份,其二人应共同分得其中一份。

各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亲朋好友、村委及街道司法所也多次组织各方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是一家人,各方也不想因为家事闹上法庭,故此找到桐庐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寻求帮助,婚调委指派资深调解员组织各方调解。

二、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到任务后,及时组织各方调解,详细了解本案的基本情况后,基于事实和法律,展开分析和说理。

(一)谁享有继承权?

王某甲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赠协议,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先由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本案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王某甲的遗产应由作为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继承。王某甲的大姐先于王某甲死亡,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因此,王某甲大姐的份额应由其子女即王乙、王丙继承。

通过调解员对民法典的讲解,各方对于二哥、四妹、五弟以及王乙、王丙均有继承权的问题达成了共识。

(二)如何分配?

既然五人都有继承权,如何进行分配呢?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调解员反复多次对各方进行分析、说理、开导, 王某甲没有结婚,在人生的最后时刻多亏亲人照顾,才能安然离世。现在兄弟姐妹如果因为一份遗产而伤了最珍贵的亲情,得不偿失。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尽抚养义务较多得二哥适当多分,对基本没有尽抚养义务且又是代位继承的外甥王乙、外甥女王丙适当少分。最终各方也是接受调解员的建议,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并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书》,王某甲遗留的房屋、车库归二哥所有,二哥补偿四妹、五弟每人55万元,存款30余万元由王乙、王丙两人所有。一起争执了半年之久的遗产分割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三、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之间的继承纠纷,涉及代位继承等诸多法律问题,同时因为遗产价值比较大,各方互不相让,久拖不决。婚调委接手本案后,调解员及时组织各方调解,耐心说理、反复沟通,最终达成分配方案,不仅解决遗产继承纠纷,更是让紧王的兄妹关系重归于好,促进了家庭和谐,充分发挥了婚调委在解决家事矛盾中的自身优势,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