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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王某甲因代位继承纠纷将王某乙、王某丙起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系祖孙关系,与被告王某丙系姑侄关系。王某乙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共有两套房子,给儿子王某丁和女儿王某丙一人一套。2014年末王某丁因肝癌去世,其后王某甲起诉分割王某丁的房屋,法院判决王某丁名下的房屋由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各分得三分之一,该房产权归王某乙和李某所有,由该二人给付王某甲96980元。后李某于2016年1月6日去世。王某甲遂向法院起诉分割李某遗产。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李某之子王某丁先于李某死亡,李某死亡后由王某丁之女王某甲代位继承。王某丁死后,其房屋归李某和王某乙所有,故李某可供继承的遗产为该房屋的二分之一,因王某甲请求分割遗产的份额的对价为96980元,未超过遗产份额,法院予以认定。遗产继承人为李某之夫、之女、之孙女王某甲等3人,故王某甲请求分割房屋的对价是32327元。因王某甲诉请继承之遗产为住宅,尚未变现,仍属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王某丙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当准许。判决:该房屋归王某乙、王某丙所有,王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王某甲323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