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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扶养义务的非继承人可分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基本案情

  老王一直没结婚,膝下无儿无女。老王去世时,留下了一套房产,但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老王的父母早已不在,唯一的姐姐也先于他过世。姐姐有一个儿子刘某,即老王的外甥。老王生前,一直由堂兄弟的儿子王某照顾。

老王去世后,刘某和王某曾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刘某享有老王房产45%的份额,王某享有55%的份额。后来,王某和刘某就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接受遗赠房产的所有份额。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在去世前没有就其遗产设立相关遗嘱,因此王某主张的遗赠行为并不成立,老王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情况进行处理。刘某作为老王的外甥,有权对老王的遗产代位继承。另外,王某虽并不属于老王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是在老王生前尽了大部分的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王某的遗产。

  法院认为,王某与刘某曾就房产达成过协议,该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针对老王遗产的协商处理一致的结果。因此,法院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判决刘某享有诉争房产45%的份额,王某享有诉争房产55%的份额。

  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代位继承制度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出现了重大调整,规定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进行代位继承,将兄弟姐妹纳入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本案中,王某扶养过老王,法院因此充分考虑了现实情况并根据双方原有的约定酌定对房屋进行分割。代位继承制度的变化,保障了私有财产在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了无人继承的状况,鼓励亲属之间互助养老、育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