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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幼儿留份额有违法典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基本案情

  王某原有个幸福的家庭,父母退休,兄弟姐妹间也很和睦。2015年,王某与妻子李女士生育了儿子小王。2018年,王某因病去世。一家人还没从悲痛中走出来,就因继承问题闹得很不开心。

  王某名下有两套商品房。王某的父母拿出的王某自书遗嘱载明,将一套商品房的全部产权及另一套商品房的一半产权指定其父亲予以继承。按照这份遗嘱,李女士儿子小王所继承的商品房份额几乎没有。李女士难以理解,儿子还这么小,需要用钱的地方多着呢,丈夫为什么会这样分配遗产?

与王某的父母协商未果后,李女士母子俩起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王某所留的自书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应予以尊重,但王某在订立遗嘱时明显知道儿子小王尚处年幼,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却没有保留儿子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就此剥夺其子小王的继承权,与“必留份”制度相悖,故不能完全按照其所立遗嘱分配遗产。其次,王某将其主要遗产留给了父亲继承,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王父有其他子女可以扶养也有养老保险等其他收入来源,分配给小王一定的继承份额并不会影响王某父母的养老利益。最后,法院判决一套商品房由王父继承,小王继承另一套商品房中原先属于王父继承的部分。

三、典型意义

  “必留份”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对被继承人自有处分遗产的限制规定,其本质是为了保障对财产有急迫需求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而排除被继承人相关遗嘱的适用,强制将被继承人遗产中的一部分划归特定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保障制度。“必留份”制度以继承人的实际需要为依据,通过判定法定继承人是否属于“双无”人员的范畴,从而给予特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因此,根据“必留份”制度,立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形式剥夺特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的权利。公民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因此在设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