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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有瑕疵不被认可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王老先生因病亡故。其名下有某公司60%的股权及市区一套房产。因遗产继承问题,他的4个子女产生分歧。

2021年5月,王老先生的大儿子将弟弟及两个妹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父亲的上述遗产由其全部继承。

大儿子的理由是:父亲生前多病,他尽了主要的赡养和照顾义务,父亲2020年3月在律师的见证下立下打印遗嘱,载明上述遗产由他继承。

二儿子对这份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并出示了父亲于2017年立下的遗嘱。遗嘱载明,其因治病需花费巨额医疗费,除二儿子表态承担责任外,其他三名子女均含糊其词,因此为奖励二儿子一片孝心,决定其所拥有的某公司60%的股权由二儿子继承。

打印遗嘱是否有效,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打印遗嘱仅有律师一人见证,而且该律师表述前后矛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设立过程反映不出王老先生自主独立表达立遗嘱的意愿,也反映不出他明确清晰表达所立遗嘱内容的情形;王老先生是否亲笔签名也难以确认。从当时拍摄的视频中可以看出,当时王老先生情绪不太稳定,回答律师问题时答非所问,无法明确打印遗嘱是否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两份遗嘱均涉及王老先生生病期间的赡养问题。综合各方证据,打印遗嘱中所述主要由大儿子承担赡养义务的表述与事实不符。因此,法院未认可打印遗嘱,确认2017年所立遗嘱有效。

最后,法院驳回了大儿子的诉讼请求,判决二儿子继承某公司60%的股权,4名子女继承房产,每人各占1/4的份额。

三、典型意义

为顺应时代发展,呼应社会需求,民法典将打印遗嘱、录音遗嘱等新型遗嘱方式纳入法定遗嘱的范畴,为实践中的新遗嘱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使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更加多元化、更加方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打印遗嘱极易引发争议。本案中,对于打印遗嘱,法官从形式要件到内容要件逐一进行审查,并结合相应见证人的佐证,依法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对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的尊重,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家庭传统美德的弘扬,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另外,民法典对于打印遗嘱有着明确规定。制作打印遗嘱应避免出现形式瑕疵,以防产生关于遗嘱真实性及有效性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