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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的《分家协议》能当遗嘱使用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基本案情

父母去世后,王家兄弟姐妹四人就房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老人未留有遗嘱,房屋应按法定继承。被告主张老人生前留有分家协议,应由老二继承涉案房屋。

  近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分家协议虽具有遗嘱性质,但所涉房屋已被拆迁,形态发生变化,在老人未对后续财产设立遗嘱的情况下,应视为原遗嘱已撤销,判决涉案房屋由兄弟四人按照法定继承,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原告王老三、王老四诉称,王大爷与李大妈是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现二老已分别去世。王大爷生前购买了一套房产,未对该房产留下遗嘱,因此该房产应当属于遗产,由四名子女按法定继承,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被告王老大辩称,父母生前实际上留有遗嘱,大概在20世纪80年代左右,父亲王大爷曾写过一份分家单,表示王大爷夫妇百年之后,所有遗产归王老二所有。王大爷生前也曾不止一次说过,涉案房屋归王老二所有。

被告王老二辩称,认可王老大的陈述,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分家协议的内容,父母已对涉案房屋留下了遗嘱,该房屋应当归王老二所有。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分家协议》载明“二位老人百年之后,产权归王老二”,该内容具有遗嘱属性,但从协议的整体结构来看,协议所涉房屋包括“东三间”和“西三间”,并未对产权指向的房产进行明确表述,属于指向不明。

  其次,即便结合该协议的整体内容,可以推定产权指向“东三间”,但该《分家协议》只有王大爷的签字,没有李大妈的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相关遗嘱内容的效力仅及于王大爷一人。

  第三,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院落、房屋在王大爷夫妇在世时发生了拆迁行为,《分家协议》所涉的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发生了形态变化,即由房屋变化为拆迁款,且上述变化非因被继承人原因,而此后王大爷在其有能力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并未对获取的拆迁款或用拆迁款所购买的涉案房屋的安排,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应视为原遗嘱即《分家协议》相关内容已撤销。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王大爷夫妇对涉案房屋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本案所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由四名子女按份共有,每人各占25%的份额。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