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四姐妹诉不尽赡养义务第一顺位继承人房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3年,刘某与张某调解离婚后,其8岁的女儿小刘由母亲张某带走抚养。离婚后没多久,刘某因一场疾病成了植物人。2017年,刘某因病去世。14年间,一直由刘家四姐妹负责照顾刘某,张某和小刘鲜有露面。刘家四姐妹操办完丧事后整理遗产遗物,其中有一套位于丰台区的商品房是刘某唯一的遗产,房产证也一直在刘某处保管。小刘起诉刘家四姐妹,要求返还房产证原件,后主动撤诉。然而还不及刘家四姐妹联系小刘处理房产,刘家四姐妹于2018年又收到了小刘的起诉状。刘家四姐妹看到起诉材料才知道小刘与张某已经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将房产过户至小刘名下。刘家四姐妹气不过小刘不尽赡养义务还故意隐瞒四姐妹的扶养情况,故起诉要求撤销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二、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家四姐妹多年来对刘某进行扶助、供养,属于房产继承的利害关系人,而小刘与张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可能影响刘家四姐妹的合法权益,故裁定撤销此前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双方需要重新进行遗产继承。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中虽然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刘家四姐妹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不应当在遗产继承中被排除在外。该案发挥了司法确认程序异议之诉的程序性价值,实践了继承法相关规定的实体性价值,发挥了警示“不尽义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社会价值,有力弘扬养老、孝老、敬老善良风俗。
  该案审理积极弘扬了传承孝道家风的中华优秀传统美德。